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701民初412号
原告: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园(青海天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海涛,系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丽英,系青海润君(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玉树供电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市结古镇扎西科路。
法定代表人:陈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仓,系青海松海(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玉树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强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49.77元,此款全部返还于原告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诺 布 才 仁
审 判 员 更铁加
审 判 员 隋春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仁青看着
书 记 员 索昂达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