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熊常青,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609335.10元,执行费84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17828.1元,实际控制207112.29元并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证券等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402222.81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新 宇
审  判  员   傲力杰图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