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1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
被执行人: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80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执行人***请求保全被执行人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9335.1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9335.10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财产被查封(扣押)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傲力杰图
二 ○ 二 ○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郭 鑫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