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30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06日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6,343.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 三、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到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房屋征收补偿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01月11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86,343.95元。 本院认为,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青海润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186,343.95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亚  森  如  则 审判员 **买提 江吐尔地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