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1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65842539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375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787214.8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公积金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公积金;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MXX**的车辆,该车辆在本案中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及执行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375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超
法官助理 张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