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

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72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743室。 法定代表人:刘决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7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82718.14元。2022年11月18日,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以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2)京0106民初17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2718.1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