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2552号之一
原告: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西(坦克博物馆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京0114民初2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62,360元。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62,36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