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7741号之一
原告: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743室。
法定代表人:刘决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工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