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执869号
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蒋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琛,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定西农发马铃薯产业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石坪村。
法定代表人:景彩英,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申请人: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建材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景明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农发马铃薯产业专业合作社、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甘1102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2021年3月1日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02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定西农发马铃薯产业专业合作社、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定西农发马铃薯产业专业合作社、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即交纳标的款5808195.57元,并负担执行费56441元。2021年3月2日,被执行人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50000元,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该案在(2020)甘1102民初3211号案件中保全的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定西市安定区××路××号××幢××单元××层××房屋的查封。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02执8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国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