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蒋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国,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巉口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映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清偿欠款的义务。2020年9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20)甘11执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2020年9月11日、2021年3月8日分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证券状况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兰州银行工资账户为1017220******13-101720120110********353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划扣204049元。除上述账户及款项外,均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的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具体登记编号为:2017-6211******23共计2212台机械设备。上述设备上存在其他在先抵押及查封信息,本案中暂无法处置。2020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安定区巉口镇开发区使用面积为77312.2㎡(房产证号为: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1***4号)以及29600.10㎡(房产证号为: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10***号)的两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2020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禁止变更。同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定区巉1-8幢非住宅5幢面积为25.8㎡的办公用房、1-8幢非住宅2幢(面积为:318.79㎡)、1-8幢非住宅3幢(面积为:1695.56㎡)、1-8幢非住宅1幢(面积为:3407.45㎡)、1-8幢非住宅4幢(面积为:108㎡),上述房产均存在在先抵押信息。2020年12月,对本案的质押财产进行了查封,具体为:1、专利名称:秸秆复合板材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或专利号:ZL2013******881;2、专利名称:从红曲霉发酵液中提取红曲色素的方法,申请号或专利号:ZL2013******534;3、专利名称:可降解保水无纺布地膜,申请号或专利号:ZL2013******96X;4、专利名称:可降解保水纸地膜,申请号或专利号:ZL2013******392;5、专利名称:环保装饰膜,申请号或专利号:ZL2013******290;6、专利名称:一种环保墙面装饰涂层,申请号或专利号:ZL2016******273;7、专利名称:生物质抑尘济的制备方法,申请号或专利号:ZL2013******267;8、专利名称:利用秸秆制备保水剂的方法,申请号或专利号:ZL2011******686;9、专利名称:利用秸秆制备印花糊料用的羧甲基纤维素的方法,申请号或专利号:ZL2013******529;10、专利名称:复合印花糊料的制备方法,申请号或专利号:ZL2013******994。就上述10项专利的评估拍买问题,2021年3月4日经告知申请人在2021年3月10日前将评估拍卖申请递交我院,否则视为不同意处理,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评估拍卖申请,暂时不宜处置。2021年3月12日,向定西市及安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现有土地证三份,即安国用(2010)第3201****号、第3201****号、第3201****号,均存在在先抵押、查封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对上述三块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同日,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具体为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安定区巉口镇无号1-8幢办公楼(2幢-1-3)10室、厂房1幢9、11室、2幢12室;门房8室、库房7室、车间4、5、6室,非住宅1、2、3室,非住宅1、2、3层。此外,被执行人未进行营业,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本案应执行债权应为4746.411万元,实际执行到位204049元。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善善
审判员  魏永红
审判员  白 耿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