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执867号

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蒋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琛,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石屏村。

法定代表人:李岸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建材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景明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甘1102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2021年3月1日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02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即交纳标的款5049624.02元,并负担执行费52648元。2021年3月2日,被执行人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甘1102执869号关联案件中,向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50000元,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在(2020)甘1102民初3213号案件中保全的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定西市安定区××路××号××幢××单元××层××房屋的查封。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02执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国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