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民初32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蒋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琛,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石屏村。
法定代表人:李岸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景明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甘1102民初3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2020.5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定西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金额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建材路33号晟大明源3幢1单元3-1-602室、3-1-802室、3-1-902室、3-1-1202室、3-1-1602室5套房屋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解除查封、冻结财产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建材路33号晟大明源3幢1单元3-1-602室、3-1-802室、3-1-902室、3-1-1202室、3-1-1602室5套房屋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