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定西宏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民初32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蒋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琛,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石屏村。
法定代表人:李岸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景明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甘1102民初3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2020.5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定西定西盛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金额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建材路33号晟大明源3幢1单元3-1-602室、3-1-802室、3-1-902室、3-1-1202室、3-1-1602室5套房屋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解除查封、冻结财产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建材路33号晟大明源3幢1单元3-1-602室、3-1-802室、3-1-902室、3-1-1202室、3-1-1602室5套房屋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