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1769号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为特别代理。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8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7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4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2023年6月15日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凤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