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2413号之一
原告: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路东首金乔木材市场5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秉超,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原淄博万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1500号澳门风情大世界商务6号。
法定代表人:于波海,总经理。
原告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原告淄博亚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