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筑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筑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5民初15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浙江筑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长浃河南路218号广丰大厦16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筑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金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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