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恢9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45505H,住所地兰山区银雀山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168578842Q,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镇西二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他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0548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