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36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45505H。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水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镇西二环路南段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16857884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但请求保留本案已采取的保全及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