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82执28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南环路西南(鑫华西路,中和花都西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公司在临沂华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02562.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公司在临沂华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102562.1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