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82执28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南环路西南(鑫华西路,中和花都西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公司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