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l6)鲁132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2015)临民一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干2019年7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818xxxxxxxxx556账户上的存款180000元至沂水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沂水县支行账户62xxxxxxxxxx122。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人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