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执恢109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诉被执行人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人工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l6)鲁132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2015)临民一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干2019年7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818xxxxxxxxx556账户上的存款180000元至沂水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沂水县支行账户62xxxxxxxxxx122。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人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