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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执恢1088号某某诉山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3执恢10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公司(原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公司),住沂水县龙家圈镇西二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公司(原沂水县龙家圈乡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沂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查山***建筑工程公司尚在经营,本院依法查封其工商登记。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公司的工商登记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