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6275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塔城市五弦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西部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新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4民初125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塔城市五弦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塔城市五弦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塔城市五弦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6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