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民初1330号
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薇,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塔城市五弦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也门勒乡。
法定代表人:袁子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塔城市五弦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3.92元,减半收取计3,716.96元,保全费2,548.85元,邮寄费175元,合计6,440.81元,由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君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