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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财保79号 申请人: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篷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95473141D。 法定代表人:肖坤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汇丰路28号2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GAE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都匀农商银行沙包堡支行尾号为3876的银行账户10,070,337.7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都匀农商银行沙包堡支行尾号为3876的银行账户10,070,337.7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