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24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汇丰路******,组织机构代码1455057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汇丰路******组织机构代码MA285GAE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324执5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