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山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2民初433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山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山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2024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