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2民初433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山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山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2024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