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9090号
原告:河南省万道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集聚区金马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84NAMX7
法定代表人:廉如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苏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北辰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1012K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庭确认地址)。
原告河南省万道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苏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万道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