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4民初486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江苏恒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盐城金融城****。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恒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