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2167。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5号盐城金融城3幢2-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KFPD4L。
法定代表人:张卫,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122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江苏恒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68元,减半收取2684元,由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卫华
审判员  杨荣国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飞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