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9001民初9533号
原告:河南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大峪镇桥沟村。
法定代表人:包小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思宗,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中济河苑东区。
原告河南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实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10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4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屋顶钢结构会议室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14000元工程款。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却迟迟不能安装。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承诺如果在8月2日下午不能进场,愿双倍退款。原告一直等到8月9日,被告也未能将施工材料运抵现场。无奈,原告只好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只退还了10000元,剩余工程款却拒绝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7月7日,原告顺实公司和被告**签订了施工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原告位于济源市东××屋顶钢结构会议室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48384.64元,其中税金17070.8元,被告根据原告要求是否开具发票,若原告不要发票则扣除税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40000元作为备料款,钢构件加工完成进场前,付清钢构件及附件费用,工程完工后三日内付清余款。工程暂定工期20天,即从收到原告预付款次日起计算工期。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配合。如发生违约,应由先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方向被告支付预付款40000元。2019年7月23日,原告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4000元;7月31日,原告方又向被告支付工程款7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安装、施工。2019年8月2日,原告方通过微信催促被告尽快施工时,被告向原告方承诺若当天下午不进场,双倍退款,原告方表示同意。后因被告一直未进行施工,原告表示不再让被告施工并要求被告退款。原告现已另找他人施工,被告仅退还原告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协议书、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顺实公司和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且在原告多次催促后,一直未进行施工,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已支付的款项被告应当予以退还。扣除被告已经退还的1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余款10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方承诺若2019年8月2日下午不进场,双倍退款,原告表示同意,视为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原告现要求被告按照其已支付款项114000元的30%支付违约金34200元,被告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可参照定金的相关规定,即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由被告赔偿原告合同总价款148384.64元20%的违约金,计2967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000元;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96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计1532元,由原告河南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元,被告**负担1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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