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2072号
申请人:河南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大峪镇***,组织机构代码:MA44DLF-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济源市济河苑东区。
关于河南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448.1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