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2072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大峪镇***,组织机构代码:MA44DLF-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济源市济河苑东区。
关于河南顺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豫9001民初9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虎岭科技财富广场2、3号楼商业4层5A20、5层507、508、515A、518号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