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保139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顺益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天德海景城****。
法定代表人刘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v>
法定代表人:马德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图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0月9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财产续封的申请,作出(2019)鲁0811民初73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宏图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19年10月9日送达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9年10月10日送达宏图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9月11日,申请人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续封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鲁08民再13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宏图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20)鲁08民再134-1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庆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随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