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293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11月8日,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德海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11026667227630。
法定代表人:刘世民,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持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69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697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