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819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曲阜市。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峰,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庞家庄子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67227630。
法定代表人:刘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博,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于2020年10月19日以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以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顺益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秦国栋
人民陪审员 黄 伟
人民陪审员 卢均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萍
书记员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