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与文成县南田镇龙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28民初2713号

原告: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赵宅巷**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86U2W7R。

法定代表人:叶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凯,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28585006220N。

法定代表人:廖海斌。

原告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凯与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海斌均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2月16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68141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合同关系,原告是施工单位,承担文成县南田镇***避灾中心工程的工程施工任务,被告是建设单位,合同是双务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并结算完成需要支付97.5%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待验收后一年再支付。本工程实际完工时间是2018年年底,建设单位投入使用本工程的时间是2019年年初。尚未支付工程款1681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原告补充陈述,验收延迟原告是清楚的,也没有办法。

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法定代表人系新任的,对以前的事情不清楚。但是村里原来跟原告说过村里没有钱的,只能按照45万元的标准做。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登记信息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建筑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各一份,以证明双方合同及工程款的情况;

3、避灾安置场所项目验收单一份,以证明涉案工程验收合格的事实。

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表示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5月1日,原告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与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文成县南田镇西垟村避灾中心工程(另具名文成县南田镇***避灾安置中心工程),合同价为666545元,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工期为90天,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工程进度款为工程一层结构完成支付合同款20%;结顶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款的5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9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支付剩余2.5%。2019年11月5日,原告与文成县南田镇***村委会对工程造价意见书签字确认,审定金额为568141元。2019年12月11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期间,陆续支付工程款40万元,余款168141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已竣工验收,经审计工程款为568141元。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亦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自认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已支付400000元,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68141元,本院予以认可。关于逾期利息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工程款的约定为按实结算,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被告并不具备支付的条件,而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故本院对153937元(568141元×97.5%-400000元)认定的利息起算点从2019年12月11日开始。另外的2.5%的工程款即14204元(168141元-153937元),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支付,工程在2019年12月11日竣工验收,逾期利息应自2020年12月11日起计付。对原告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对原告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8141元及利息损失(其中153937元从2019年12月11日起算;另14204元从2020年12月11日起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中卓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3元,减半收取1831.5元,由被告文成县南田镇***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明航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