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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苏0812行初715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街道泰山路南侧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胡某某,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行政审批局、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以涟水县行政审批局撤销了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