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宸慧轩重工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浩宸慧轩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1403号

原告:石河子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浩宸**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盛路东侧羚翔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冯宏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河子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浩宸**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勇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彦廷

人民陪审员  王香玉

人民陪审员  孔 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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