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芝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芝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邵武万丰模具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1民初1250号

原告:福建芝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市熙春西路123号1幢1楼道402室。

法定代表人:黎葵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庆,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丰模具铸造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市金塘工业园区金塘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芝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万丰模具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芝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计1498元,由福建芝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