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工标识有限公司

杭州金工标识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鑫泰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武执委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工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北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654517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夷山市鑫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仙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40230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金工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鑫泰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4)杭富商初字第898号一案中查明,富阳市人民法院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600元,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已无其他存款,且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的房地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房地产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珂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