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杭拱商初字第402号
原告杭州金工标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蓝赛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工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蓝赛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工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杭州金工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