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02民初1160号
原告:辽宁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盖州市清河大街清河家园城市综合体小区。
法定代表人:钱德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宇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宇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褚乃立。
原告辽宁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辽宁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辽宁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辽宁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诉讼请求变更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辽宁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981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9785元退回辽宁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季程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庞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