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2975号之三
原告:钦州宏大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金桥钢材市场第3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093389181F。
法定代表人:黄团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清河大街清河家园城市综合体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08534248X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瑞博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智园1号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OXRKRJ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钦州宏大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瑞博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钦州宏大陆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宏大陆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宏大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由原告钦州宏大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