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思民初字第16730号
原告厦门市森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1207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范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照贤,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新河水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田柏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鹏。
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市森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新河水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案涉工程所在地在福建省漳浦县古雷杏仔村(翔鹭石化(漳州)有限公司古雷PTA项目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现场),属福建省漳浦县辖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林月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林靓靓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