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17民初2853号
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晓华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孙成建,被告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章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诚信遵照履行合同。原告系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丙级,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电气工程建设合同、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至上南江印象)新装用电工程补充协议(工程编号:XX、工程编号:XX)、欠款协议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根据与被告签订的电气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编号:XX)和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至上南江印象)新装用电工程补充协议(工程编号:XX)施工完成后,经结算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价款8800000元,与原告签订欠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电力安装工程款8800000元,履行期限为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在2019年5月1日前未履行完结欠款,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车位进行处置,以收回电力工程款,该约定表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800000元及最后支付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800000元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按欠款协议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清工程款8800000元,应当按照电气工程建设合同约定,被告不得拖欠工程款,如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偿付给原告每日应付款5‰的逾期违约金。其违约金既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由于该违约金约定过高且被告已请求降低,根据被告的违约性质和时间,本院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为年利率12%为宜,从2019年5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对原告的其余资金占用损失,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原被告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了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至上南江印象)新装用电工程补充协议(工程编号:XX),由原告负责对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至上南江印象)项目一户一表安装工程的实施,施工总费用为620000元,在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的约定,由于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该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户一表安装费用620000元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协议约定,本协议与电气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编号:XX)具有同等效力。同理,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其损失为年利率12%,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付清安装费用之日止。对原告的其余资金占用损失,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原被告的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将不动产权证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XX号、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XX号所载明的共计522个车位进行抵押,抵押金额为8800000元,期限为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4月30日,且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因该约定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丙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2017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气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编号:XX),约定原告负责被告(至上南江印象)项目新装用电工程的设计、施工承包,工程总价款为9780308.5元。被告不得拖欠工程款,如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偿付给原告每日应付款5‰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便进场施工。2019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至上南江印象)新装用电工程补充协议(工程编号:XX),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9863573.7元。本协议与电气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编号:XX)具有同等效力。施工完成后,经结算欠付原告工程价款8800000元,为担保此项工程价款债务的履行,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与原告签订欠款协议,该项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电力安装工程款8800000元,被告以至上南江印象不动产权证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XX号、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XX号所载明的共计522个车位抵押给原告。待偿还该笔欠款后解除抵押。该协议履行期限为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2019年5月1日前未履行完结欠款,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车位进行处置,以收回电力工程款。当日,双方还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将不动产权证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XX号、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XX号所载明的共计522个车位进行抵押登记,抵押金额为8800000元、期限为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4月30日,当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在出售上列车位时,应将收到的款项于出售次日10时前转付原告,否则追加未结清欠款部分每日1.5%的违约责任。明确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800000元,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在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间为合同约定期限。但时至今日,被告未支付所欠工程价款8800000元。
另查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向合川供电公司缴纳一户一表安装费用620000元,为解决户主用电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经合川区信访办的出面协调,原被告再次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了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至上南江印象)新装用电工程补充协议(工程编号:XX),约定,由原告负责对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至上南江印象)项目一户一表安装工程的实施,施工总费为620000元,在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本协议与电气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编号:XX)具有同等效力。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便组织进行了施工。2019年5月16日原告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合川供电分公司缴纳安装费588000元。2019年5月10日被告出具说明,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应缴纳给合川供电公司一户一表款现由润德公司代为支付,被告在后期直接把此款支付给重庆润德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资质证书、电气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编号:XX)、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至上南江印象)新装用电工程补充协议(工程编号:XX)、欠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承诺书、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XX号、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至上南江印象)新装用电工程补充协议(工程编号:XX)、情况说明、重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由被告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8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其资金占用损失,以88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户一表安装费用6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其资金占用损失,以6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安装费用之日止);
三、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权证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XX号和渝(2019)合川区不动产权第XX号所载明的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原告就本案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40元,减半收取38870元,由被告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晓华
书记员 权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