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17民初2852号
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润德公司)与被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致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润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孙成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致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电气工程建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将案涉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293341.17元,经双方就工程欠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0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欠款协议》,现付款协议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2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方不得拖欠工程款,如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偿付给原告每日应付款项5‰的逾期违约金。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在其权利范围内要求被告以欠付工程款2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起以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时止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原、被告就工程款项进行了结算,签订了《还款协议》和《房产抵押合同》,被告方以其在建工程项目10套房屋作为欠付工程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在欠款期限内未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原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抵押金额为2100000元,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的利息在抵押物范围内优先受偿,故本院支持原告在不动产抵押物范围内就2100000元优先受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重庆润德公司原名重庆润德投资公司,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三级资质公司。2013年4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合川区云门办事处麟龙天骄项目288户生活住宅生活用电配电工程(建筑面积折算后约27301.51平方米),被告向原告提供电气安装施工图,原告在合同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90日完成安装调试。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款”约定:经双方协议一致,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工程款:小写1671997.35元;10KV电源工程款:小写261414.30元。合计小写:1933411.65元。在工程尾款付清前,以重庆市土地房屋勘测院合川区房产测量所实际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重新计算工程最终合同总金额,超出工程施工范围内的高层27301.51平方米用电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并按原单价计算最终合同价后,再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合同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约定: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首付乙方工程款,小写193341.17元;设备到位后付:小写1160046.99元;工程完工后通电前付:小写580023.45元。工程尾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通电前)按重庆市土地房屋勘测院合川区房产测量所的房产面积实测报告书进行折算后计算最终合同价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2、甲方不得拖欠工程款,如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偿付乙方每日应付款项5‰的逾期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期限、工程质量、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双方责任、工程验收等内容。2013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工程款193341.17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合同约定组织进场施工完毕。 2018年1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针对麟龙天骄生活用电配电工程(专转公部分)再次签订《电气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编号××),约定原告继续承包被告麟龙天骄项目生活用电配电工程(专转公部分)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工程范围和内容为:供被告麟龙天骄生活用电配电工程(专转公部分)商业建筑面积约1609.49平方米,物管、社区、车库等配套面积约4328.06平方米及公建负荷等用电。合同工期为90日。该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款”约定:安装款:429529.38元,设计费20239.60元。该合同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约定:1、合同签订后工程实施前,甲方首付乙方工程款200000元,设备到位安装前支付该工程项目(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麟龙天骄生活用电配电工程(工程编号:××)以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麟龙天骄生活用电配电工程(专转公部分)(工程编号:××))工程款人民币40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通电前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项目(生活及专转公部分)合同剩余价款,同时以甲方提供的重庆市土地房屋勘测院合川区房产测量所实际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做该项目工程实施工结算。该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2、甲方不得拖欠工程款,如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偿付给乙方每日应付款项5‰的逾期违约金。2018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对专转公部分组织进场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 2018年12月,原、被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2100000元,双方签订《欠款协议》,载明:1、甲方(被告)因云门“麟龙天骄”项目电力工程暂时无资金缴纳,经结算欠电力安装工程款2100000元;2、甲方以云门“麟龙天骄”在建项目2号楼住宅(详见抵押合同)抵押给乙方(原告),待乙方偿还该笔欠款后解除抵押。3、该协议履行期限: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3月30日。为保证履行债务,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合川区××幢××房屋(共计10套住房,建筑面积合计1158.70平方米)抵押给原告,抵押金额人民币210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14日在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渝(××)合川区不动产证明第××号]。 另查明: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依法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合川区××号××幢××房屋予以了保全查封。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起以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时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电气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编号××)、增值税发票、交易查询明细、客户收款回单、《欠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本院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一、由被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00000元; 二、由被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0000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时止); 三、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合川区××号××幢××房屋(不动产证号××房地证××字第××号,抵押面积1153.61平方米,共计十套住房),在欠付工程款21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黎宗庆 人民陪审员  谭兴龙
法官 助理  黄麒菱 书 记 员  邱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