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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潘立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417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19)渝0117执保497号、(2020)渝0117执保158号、(2020)渝0117执保256号执行裁定分别对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庆科帆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2日裁定受理,并于同年7月24日作出决定书,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为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且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依法也应解除本院(2019)渝0117执保497号执行裁定对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白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及车库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9)渝0117执保497号执行裁定对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白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中的175套房屋和车库(详见查封房屋清单)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20)渝0117执保158号执行裁定对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号门市(权证号2017-00126XXXX)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2020)渝0117执保256号执行裁定对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地下车库附一层244个车位、附二层179个车位、附2号地下车库99个车位(共计522个车位,权证号2019-00008XXXX、2019-00008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长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