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执433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785523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348743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该判决载明:“一、由被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00000元;二、由被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0000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时止);三、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云龙街177号麟***在建项目2幢房屋(共计十套住房),在欠付工程款21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重庆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致行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润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致行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投资、收入、证券、金融产品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房产暂无执行变现条件。本院拟对本案抵押物依法进行处置,后双方于2022年3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致行公司欠润德公司工程款共计2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86万元;二、致行公司应***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2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时止;致行公司每次支付欠款的工程款后,资金占用损失同比例减少;三、致行公司欠***公司的款项以润德公司为致行公司向业主每交付一套房屋***公司支付贰万贰仟元(小写:22000元),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在所欠款项未付清前法院判决和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一年内未付清,润德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判决,对原抵押房屋进行拍卖用于清偿致行公司欠润德公司的欠款;四、案件执行费由致行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案件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案件可以执行完毕结案,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7执433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查封相关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