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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重庆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803号 原告:***,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四川鼎天(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99号16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PFA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 睿 书 记 员  郑 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