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民申1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昆明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02357号。
法定代表人:唐吉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洲路62号1号楼150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佛山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4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关南强,董事长、总经理(兼)。
一审被告:师宗尚孚羲和太阳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兴师北路文华小区一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新疆尚孚羲和太阳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333号地下鞋都A单元22层07室。
再审申请人昆明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佛山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师宗尚孚羲和太阳能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尚孚羲和太阳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3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2、原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3、调解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4、审理案件法官未能履行审慎义务;5、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存在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请求撤销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3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一审开庭之前,申请人昆明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一审被告佛山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师宗尚孚羲和太阳能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尚孚羲和太阳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并且自愿申请解除对一审被告佛山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另行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2019年4月15日,本案开庭时申请人昆明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双方协商一致的调解意见,经一审法院询问后制作调解笔录,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特别授权代理人傅家强,分别在每一页调解笔录上签名并同时加盖各自公司的公章。当天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民事调解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加盖各自公司的公章,该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昆明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吉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